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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暫行)
時間:2019年10月17日信息來源:天津市人民政府網 點擊:次
各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實現建筑垃圾產生、運輸、處置、綜合利用的全過程閉合監管,建立市區聯動、標本兼治的建筑垃圾管理長效機制,根據《關于調整渣土治理工作管理體制的通知》(津編辦發〔2017〕471號)等有關規定,市建委和市市容園林委共同制定了《天津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暫行)》,F將《天津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暫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實現建筑垃圾產生、運輸、處置、綜合利用的全過程閉合監管,建立市區聯動、標本兼治的建筑垃圾管理長效機制,根據《關于調整渣土治理工作管理體制的通知》(津編辦發〔2017〕471號)等有關規定,市建委和市市容園林委共同制定了《天津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暫行)》,F將《天津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暫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市建委 市市容園林委
2018年6月29日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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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維護城市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天津市生活廢棄物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處置、資源化利用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 市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筑垃圾傾倒、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考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建筑垃圾管理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標準。
第三條 市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筑垃圾傾倒、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考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建筑垃圾管理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標準。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建筑垃圾的堆放、苫蓋、控塵監督管理。
市有關部門按照市編辦《關于調整渣土治理工作管理體制的通知》(津編辦發〔2017〕471號)明確的職責,做好建筑垃圾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本市建筑垃圾實行屬地化管理,區市容園林、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或工程特點,實現網格化監督和管理全覆蓋。
第四條 市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建筑垃圾治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負責對相關責任部門進行考核評比。
市有關部門按照市編辦《關于調整渣土治理工作管理體制的通知》(津編辦發〔2017〕471號)明確的職責,做好建筑垃圾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本市建筑垃圾實行屬地化管理,區市容園林、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或工程特點,實現網格化監督和管理全覆蓋。
第四條 市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建筑垃圾治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負責對相關責任部門進行考核評比。
第五條 產生建筑垃圾的建設單位,開工前應當到各區行政審批部門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手續。
運輸建設工程廢棄物的,應當隨車攜帶建設工程廢棄物處置核準證明。
第六條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企業,應當符合《天津市生活廢棄物管理規定》(津政令2008年1號)的相關規定。
第六條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企業,應當符合《天津市生活廢棄物管理規定》(津政令2008年1號)的相關規定。
第七條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車輛應當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建筑垃圾運輸通行證,具備密閉裝置和定人、定位、定速、定時、定線路、定卸地等功能。車輛在運輸過程中應當按照指定時間和路線行駛并在核定的處置場進行建筑垃圾處置,保持車身整潔,牌照清晰,密閉裝置和衛星定位裝置正常使用。
第八條 產生建設工程廢棄物的單位,應當申請辦理建設工程廢棄物處置核準手續。
拆除建筑物和構筑物后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實施臨時綠化、防塵網苫蓋或采取其他硬化措施。
第九條 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建筑垃圾裝運負總責。對未辦理建設工程廢棄物處置核準手續的,不得組織建筑垃圾裝運,并對施工現場建筑垃圾裝運實施全過程管理。
施工單位應在建筑垃圾外運前到公安交管部門申報運輸時間、路線,公安交管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指定建筑垃圾運輸時間、路線,并抄送屬地建筑垃圾管理部門。
施工單位應當控制建筑垃圾裝運現場揚塵,暫存的建筑垃圾以及裸露地面應當采取固化、綠化、苫蓋措施集中堆放,堆放高度不得超出圍擋高度,拆房工地應當采取濕法作業。
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主通道道路進行硬化,在施工現場出入口設置門禁和沖洗設備,并對駛出施工現場的建筑垃圾車輛進行沖洗。
第十條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對施工現場建筑垃圾裝運承擔直接責任,落實現場建筑垃圾處置方案,并在現場派專人監督實施。
第十一條 建筑垃圾裝運企業應當對進場車輛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明、建筑垃圾運輸通行證進行核驗,對不具備條件的不得裝運,并安排專人對運輸全過程進行管理。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設立處置場受納建筑垃圾。
第十三條 設置處置場的單位,應當向市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F場作業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計量等設備和排水、消防等設施符合本市規定的建筑垃圾處置場管理規范要求;
。ǘ┨幹脠龀鋈肟诎凑战ㄖさ爻鋈肟诠芾硪笤O置視頻監控系統、門禁和沖洗設施;
。ㄈ﹪栏駡绦邪踩a制度,落實安全運行責任。
第十四條 處置場管理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ㄒ唬┲付▽H藢M出車輛進行登記、核量,建立臺賬,對超載、不密閉運輸車輛拒收;
。ǘ┈F場作業采取降塵防塵措施,對出場車輛進行沖洗,對裸露土體進行固化、綠化、苫蓋處理;
。ㄈ┙ㄖ鴳獙嵭蟹诸惗逊,綜合利用;
。ㄋ模┨幹脠霾坏镁苁战ㄖ。如遇特殊情況,應及時通知轄區建筑垃圾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處置原則。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經營建筑垃圾處置,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對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進行處置和再利用。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給予政策支持,引導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
第十六條 發生運輸撒漏、車輪帶泥等污染道路,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公安交管部門對車輛在運輸過程中未按指定時間和路線行駛,以及其他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市、區兩級相關責任管理部門及執法機構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其監督管理責任的,一經發現,由市監察部門對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約談,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向有關部門提出處分建議。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八條 產生建設工程廢棄物的單位,應當申請辦理建設工程廢棄物處置核準手續。
拆除建筑物和構筑物后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實施臨時綠化、防塵網苫蓋或采取其他硬化措施。
第九條 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建筑垃圾裝運負總責。對未辦理建設工程廢棄物處置核準手續的,不得組織建筑垃圾裝運,并對施工現場建筑垃圾裝運實施全過程管理。
施工單位應在建筑垃圾外運前到公安交管部門申報運輸時間、路線,公安交管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指定建筑垃圾運輸時間、路線,并抄送屬地建筑垃圾管理部門。
施工單位應當控制建筑垃圾裝運現場揚塵,暫存的建筑垃圾以及裸露地面應當采取固化、綠化、苫蓋措施集中堆放,堆放高度不得超出圍擋高度,拆房工地應當采取濕法作業。
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主通道道路進行硬化,在施工現場出入口設置門禁和沖洗設備,并對駛出施工現場的建筑垃圾車輛進行沖洗。
第十條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對施工現場建筑垃圾裝運承擔直接責任,落實現場建筑垃圾處置方案,并在現場派專人監督實施。
第十一條 建筑垃圾裝運企業應當對進場車輛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明、建筑垃圾運輸通行證進行核驗,對不具備條件的不得裝運,并安排專人對運輸全過程進行管理。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設立處置場受納建筑垃圾。
第十三條 設置處置場的單位,應當向市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F場作業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計量等設備和排水、消防等設施符合本市規定的建筑垃圾處置場管理規范要求;
。ǘ┨幹脠龀鋈肟诎凑战ㄖさ爻鋈肟诠芾硪笤O置視頻監控系統、門禁和沖洗設施;
。ㄈ﹪栏駡绦邪踩a制度,落實安全運行責任。
第十四條 處置場管理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ㄒ唬┲付▽H藢M出車輛進行登記、核量,建立臺賬,對超載、不密閉運輸車輛拒收;
。ǘ┈F場作業采取降塵防塵措施,對出場車輛進行沖洗,對裸露土體進行固化、綠化、苫蓋處理;
。ㄈ┙ㄖ鴳獙嵭蟹诸惗逊,綜合利用;
。ㄋ模┨幹脠霾坏镁苁战ㄖ。如遇特殊情況,應及時通知轄區建筑垃圾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處置原則。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經營建筑垃圾處置,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對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進行處置和再利用。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給予政策支持,引導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
第十六條 發生運輸撒漏、車輪帶泥等污染道路,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公安交管部門對車輛在運輸過程中未按指定時間和路線行駛,以及其他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市、區兩級相關責任管理部門及執法機構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其監督管理責任的,一經發現,由市監察部門對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約談,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向有關部門提出處分建議。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作者:天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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